中國經濟網南通1月5日訊 (通訊員李林中)2016年12月27日質檢總局、海關總署聯合發(fā)布2016年第131號公告,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(guī)以及2017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和貿易管制目錄調整情況,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作了相關調整。
中國經濟網記者獲悉,調整取消12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的監(jiān)管條件“A/B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/出境檢驗檢疫;將1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由“A/B”調整為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境檢驗檢疫;取消168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境檢驗檢疫。
需要注意的是,根據2017年海關商品HS編號調整情況,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內編碼進行了對應調整。外貿企業(yè)可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(www.aqsiq.gov.cn)信息公開欄目,查詢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和登陸海關總署網站查閱《2016-2017版<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>轉換對照表》(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49564/info835599.htm)。上述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列入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的進出境商品,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監(jiān)管,進出口商品收/發(fā)貨人或代理人須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(fā)的《入境貨物通關單》和《出境貨物通關單》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(xù)。